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也可以将地方性法规案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后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