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立法公开,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