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十二条已修改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年度制定。根据立法规划,在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