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会同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研究论证。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