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