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在立项或者核准前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