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并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