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并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