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公共场地,是指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两侧、城市水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车站、公共绿地、人防工程、城市空闲地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二)城市公共设施,是指设置在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场地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公益、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三)海绵城市设施,是指为了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在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具有对雨水的吸纳、渗蓄和缓释作用,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的透水路面、下沉式绿地、蓄水池、植草沟、生物滞留设备、雨水罐、混凝土水池、绿化屋面、雨水湿地等设施。

(四)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是指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停车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绿地专项规划、排水专项规划、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等。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