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