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