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