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