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一)拖欠劳动报酬的人数达到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百分之三十的;(二)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超过被拖欠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总额的;(三)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