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工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