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第四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努力达成和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判。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加快执行。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不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