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努力达成和解。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判。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加快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不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