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展检查时,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