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展检查时,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