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建立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将下列信息及时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报: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劳动者名册;
(三)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
(四)工资发放基本情况;
(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情况;
(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七)劳动用工的其他信息。
信息申报应当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
劳动用工信息应当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互通共享。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