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建立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从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银行专户,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由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管理,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建设工程完工后,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未发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可以办理销户。

有欠薪行为的施工单位,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入选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承包商名录,已经入选的,应当予以除名。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