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条有效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