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提供书面文本。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