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防控结合、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排污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