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业务的维修企业,不如实上传车辆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