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消费品以及提供的赠品、奖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存在危及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消费品以及赠品、奖品;违法生产、销售消费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下同)以及赠品、奖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