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科普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