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科普奖励项目,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科普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