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普奖励项目,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科普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