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需要,开设科技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