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第八条有效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应当不低于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具体保护面积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总量逐级分解下达至乡(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