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或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