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第十条有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面积未达到上级人民政府下达保护面积指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下列农用地划入补足:(一)原来是耕地,农业结构调整改种经济作物,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可以还耕的园地;(二)原来是耕地,农业结构调整改为养殖池,耕作层未被破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可以还耕的土质养殖池;(三)集中连片两公顷以上、水利设施条件及土地肥力较好的新开发耕地。不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