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保护和改善开都河流域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