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试验检测机构在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同一合同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两个以上单位的试验检测委托。

试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试验检测机构从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