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环境污染,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防止污染,保护环境。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