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环境污染,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防止污染,保护环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