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水污染物需外运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水污染物的运输、储存、处置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告知外运处理的水污染物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情况、去向以及时限。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