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法规报批、公布和备案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法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后退回修改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重新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