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