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文化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