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