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一条已修改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二)按规定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不得损毁公共绿地;(四)文明装修,控制噪声、粉尘等,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五)文明饲养宠物,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六)移风易俗,文明节俭举办节庆、婚丧事宜;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七)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