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或者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