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或者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