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