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预警和应急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差别化管控措施以及应急管控项目清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