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新建、扩建列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