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新建、扩建列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