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一)未依法登记的;(二)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或者其他个人信息的;(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