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依法登记的;

(二)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或者其他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