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收取费用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