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职工提供家庭教育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