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履行监护责任的助养机构或者寄养家庭,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