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履行监护责任的助养机构或者寄养家庭,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