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第三十五条 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婴幼儿家庭教育指导。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等,开展公益性婴幼儿家庭教育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