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通过言传身教和生活实践,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正面引导和积极影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