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标准,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