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