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农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农药经营者应当制定农药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农药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